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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2-07-06 06:04:00 訪問次數:387
錨桿靜壓樁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2樁位布置應靠近墻體或柱子。設計樁數應由上部結構荷載及單樁豎向承載力計算確定;必須控制壓樁力不得大于該加固部分的結構自重。
3當既有建筑基礎承載力不滿足壓樁要求時,應對樁基礎進行加固補強;允許采用新澆筑的鋼筋混凝土挑染或抬梁作為壓樁的承臺。
6.5.2樹根樁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樹根樁的直徑應為150~300mm,極長不超過30m的直極型或網樁結構斜型樁。
2樹根樁的單樁承載力的確定,尚應考慮既有建筑的地基變形條件的限制和考慮樁身材料的強度要求。
3樁身混凝土強度等級應不小于C20,對軟弱地基,主要承受豎向荷載時,鋼筋長度不得小于1/2樁長;主要承受水平荷載時,應全長配筋。
4樹根樁設計時,尚應對既有建筑的基礎進行有關承載力的驗算。當不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先對原基礎進行加固或增設新的樁承臺。
6.7.2石灰樁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石灰樁采用的生石灰,其氧化鈣含量不得低于 70%,含粉量不得超過 10%,含水量不得大于 5%,大塊徑不得大于 50mm。粉煤灰應采用l、11級發。
2根據不同的地質條件,石灰樁應選用不同配比。
3石灰樁樁徑主要取決于成孔機具。樁距應為2.5~3.5倍樁徑。地基處理的范圍應比基礎的寬度加寬1~2排樁,且不小于加固深度的一半。樁長由加固目的和地基土質等條件決定。
4成樁時必須控制材料的平密度 ρ=1.1t/m3s
5石灰樁頂部應鋪設一層200~300mm厚的石屑或碎石墊層。
7.4.3當深基坑周邊鄰近既有建筑為樁基礎或新建建筑采用打入樁基礎時,為保護鄰近既有建筑的安全,新建基坑支護結構外邊緣與鄰近既有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基坑開挖深度的1.2- 1.5倍。當無法滿足小安全距離時,應采用隔振溝或鋼筋混凝土地下連續墻或其他有效的基坑支護結構形式。
8.3.3當天然地基上采用外套結構增層時,應考慮新設基礎對原基礎的影響;對于軟弱地基,嚴禁新舊建筑相距過小,基底應力疊加,使鄰近建筑發生傾斜或裂損。